泼粪“艺术”一席谈
发起人:1  回复数:0   浏览数:2233   最后更新:2007/09/30 06:02:34 by
[楼主] 1 2007-09-30 06:02:34
河南女大学生被喷泉冲穿下体索赔18万

大学生李梅(化名)怎么也没想到,看似美妙的音乐喷泉竟能给她带来一场灾难:水柱自下体冲入体内,阴道被冲穿,肠子被冲断。在经历了3次手术、179天的住院治疗后,李梅将喷泉的管理者——— 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内含3万元精神损失费)。 



“水箭”击穿女大学生下体 


今年19岁的李梅事发前在南阳某大学大三念书。2006年暑假,李梅到西峡县城亲戚家小住,正巧她的大学好友兰兰(化名)家就在西峡县城。兰兰就约了小吴和小刘两个男孩儿,一起陪李梅出去玩。 


2006年8月17日20时左右,他们4人骑摩托车到了县城的时代广场。李梅说,当时广场里的音乐喷泉开了,很多人在里面跑来跑去。看到别人玩得那么高兴,他们也跟着跑了进去。 


一开始,喷泉喷得较低,他们在里面嬉戏,不知不觉跑到了主喷区。这时音乐达到了高潮,喷泉的水柱冲天而起,李梅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一下子击中了她的下身,喷泉将她向上冲起后又抛了下来。 


李梅说,从地上爬起来后,身穿裙子的她感到肚子剧烈疼痛,一看地上,竟然有一摊鲜血,她急忙捂着肚子往外走,3个同伴把她送到了医院。 


半年治疗生不如死 


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李梅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医生立即为她进行了输血和止血治疗。经检查,李梅阴道裂伤,直肠受损,直肠阴道瘘,医生为她紧急进行了阴道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 


2006年11月,李梅再次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因术后身体状况未见好转,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李梅说,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都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抑制。今年1月24日,李梅一家又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求医,医院继续对她进行冲洗治疗,随后又进行了肠瘘切除术。从去年8月17日受伤到今年3月20日从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7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梅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 


李梅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李梅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李梅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李梅的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法官现场勘查喷泉 


今年7月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西峡县建设局认为,喷泉开放时,李梅违反了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玩水被冲倒致伤。 


广场喷泉有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设有游客须知、警示牌,开放前进行了广播安全提示,喷泉区还有花卉隔离带。 


李梅是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置之,这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李梅的代理律师王永浩认为,李梅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 


他说,喷泉与广场在同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 

王永浩认为,李梅等人是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才进入喷泉区的,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广场的3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李梅不可能看到牌子上的警示。 


另外,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却小得可怜,根本引不起游客的足够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 


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李梅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庭审期间,法官到时代广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在法官的要求下,广场管理处当场打开了音乐喷泉,一见开了喷泉,许多孩子跑进喷泉区玩,管理员急忙把他们轰走。刚开始,水柱随乐曲的舒缓节奏喷得较低,音乐到了高潮时,主喷泉高度竟有50多米。 


一审原告获赔两万多元 


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李梅人身损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次伤害的后果,原告李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一名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7570元损失费,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为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此外,本案408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08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承担。 


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峡县建设局也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李梅的诉求。

[沙发:1楼] guest 2007-09-30 11:53:15
那被喷泉射了的女人自己活该
  
  河南19岁的女大学生李梅(化名)去年暑假在西峡县城一广场游玩时,被音乐喷泉冲穿阴道,肠子冲断。出院后李梅将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索赔18.9万元。今年8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27570元。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6日《东方今报》)
   《光明日报》以《“发疯”的喷泉,狂热的跟帖,迷乱的人性》这一耸人听闻的标题进行了报道。可是,我不明白喷泉“发疯”在哪里,也不明白为什么网友们讽刺该女几句跟“人性”这一宏大的话题又有多少必然的关联?
  该文洋洋洒洒地议论道:““发疯”的喷泉,近乎天灾,虽然也可能是人祸,但灾祸发生后,新闻之后的狂热跟帖,如一个巨大的显微镜,至少将恶意攻击李梅和疯狂起哄的跟帖者那迷乱丑陋的人性,清晰地放大于世人面前。一些人在“网络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狂欢”的幻觉之下,迷失了自我,耽于起哄和造势,罔顾自己基本的人性底线和做人的良知。”
  我就不明白了,该喷泉完全按照正常的程序运行,为何就是“天灾”了?请光明日报的记者给天灾下个定义先!
  其实,我也并不同情李梅(化名)。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能喷起近50米高的水柱的音乐喷泉的高压喷射水柱对人体可能造成致命的伤害是应该能够预见的。音乐广场设计上虽然为了让人能够亲水而不设置栏杆,但是并不意味设计允许在喷射期间可以进去嬉水的。更何况广场上也不是没有警告标识!可是李梅居然以标识的数量不足覆盖整个广场,天黑无法看清楚警示为理由而起诉。我不知道如果李梅跳进长江去游泳发生意外,是否也可以起诉长江管理委员会,说该委员会没有在长江边上设置警告标识。及时有“游泳危险”的标识,是否也可以以天黑看不清楚以及该警告标识没有以1米远的间距覆盖整个长江沿岸而使得长江管理委员会成为被告?
  此外,一个戏剧性的讨论是:她当天有没有穿内裤这个很隐私的情节。包括我在内,都倾向于她当天并未穿内裤。因为如果有内裤作为第一层屏障,水柱是不会长驱直入射入体内的。
   其实,无论她是否胜诉我并不关心,我关心的是,象;李梅这样的如此随意如此不讲究社会公德的如此随意地在场所嬉戏拿无知当个性的成年人能不能少一点,不要觉得这样的行为“很可爱”。此外,象《光明日报》报道这个事件的弱智记者能不能少一点?难道当今的记者们的词汇已经贫乏到了除了“人性”这个宏大的话题外没有其他词汇了吗?动辄就拿如此大帽子,是否记者同志自己的“人性”也处了问题呢?
[板凳:2楼] guest 2007-09-30 11:54:00
一个19岁的河南女人为啥外出都不穿内裤呢?
[s:322]
[地板:3楼] guest 2007-09-30 18:07:08
真可怜!
[4楼] guest 2007-09-30 21:55:26
[quote]引用第1楼guest于2007-09-30 19:53发表的  :
那被喷泉射了的女人自己活该
  
  河南19岁的女大学生李梅(化名)去年暑假在西峡县城一广场游玩时,被音乐喷泉冲穿阴道,肠子冲断。出院后李梅将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索赔18.9万元。今年8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27570元。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6日《东方今报》)
   《光明日报》以《“发疯”的喷泉,狂热的跟帖,迷乱的人性》这一耸人听闻的标题进行了报道。可是,我不明白喷泉“发疯”在哪里,也不明白为什么网友们讽刺该女几句跟“人性”这一宏大的话题又有多少必然的关联?
  该文洋洋洒洒地议论道:““发疯”的喷泉,近乎天灾,虽然也可能是人祸,但灾祸发生后,新闻之后的狂热跟帖,如一个巨大的显微镜,至少将恶意攻击李梅和疯狂起哄的跟帖者那迷乱丑陋的人性,清晰地放大于世人面前。一些人在“网络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狂欢”的幻觉之下,迷失了自我,耽于起哄和造势,罔顾自己基本的人性底线和做人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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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文章的简直sang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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