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Dream 无梦:菲利普·慕西卡在这个店的创作与对话
从处女卖淫案看性交易合法化的必要性
2009年07月27日 17:16 铅笔经济研究社 周克成
昆明“小学生处女卖淫案”让人惊愕,但“处女卖淫”在中国其实已经不是新鲜事。自2001年以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就有陕西泾阳麻旦旦案、河北行唐吴小玲案、江苏盐城金磊案、河南新安晓梅案、山东东营张旦案、南京小燕案等等。
这么荒唐透顶的事情,竟然屡见不鲜,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地发生,这至少折射出三个重要的社会现象:
一,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依然非常遥远,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依然过大。如果司法公正,程序合理,那被无辜抓走的女孩子,根本不需要用“处女身”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女。因为真正公正而又合情合理的司法程序,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公安机关拿不出证据,那人家就没卖淫,为什么还要人家以处女身证明?也有可能公安机关拿出来虚假证据,所以那些无辜女孩最后不得不以鉴定“处女”的方式证明自身清白,但这(公安机关搞虚假证据)不更加说明中国司法环境的黑暗和不公吗?
二,当公安机关说他们要“打击”“卖淫嫖娼”的时候,未必真的是在打击卖淫嫖娼。因为如果真的是打击卖淫嫖娼,无论如何不至于打击到“处女”的身上,更用不着使用恐吓、刑讯逼供这样的手段去对待那些无辜少女。
三,公安机关一定能靠打击“卖淫嫖娼”获取不少利益。如果不是有利可图,他们断然不会那么热衷于污蔑她人卖淫,毕竟公安人员也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他们并不比普通人更坏,他们并不是天生就喜欢污蔑她人卖淫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这就是“处女卖淫案”在中国层出不穷的首要原因。当“卖淫嫖娼”被当作违法行为,当“打击卖淫嫖娼”能给公安机关带来经济利益的时候,他们不断污蔑无辜少女,不断搞刑讯逼供,也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当今世界,日本、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威尔士、丹麦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也是合法的,显然,这些允许性交易的国家的做法比对性交易一禁了之更合理。
事实上,性交易合法化不但不会有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还能极大地改善性工作者的状况,能减少诸如强奸、强迫、引诱卖淫等各种潜在的社会犯罪问题。
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就在其与罗杰·米勒合作的专著《公共问题经济学》中指出,在性交易合法化的美国内华达州,合法妓女的性病传播几乎不存在,而在其他主要城市,妓女性病发作率则高达100%。
性交易合法化能减少强奸案件发生。当人们(不管他是地痞流氓还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能更容易地得到性服务的时候,他们以非法手段冒犯她人的意图必然减少。正如当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的时候,去当土匪流寇的人就必定减少一样。
性交易合法化,能避免不愿从事此行业的女性被胁迫、引诱入行。在性交易非法化的情况下,既让那些本来自愿从事此行业的女子望而却步,也同时阻止合法商人进入。但市场空间却依然庞大,这就反而引入了以混黑帮为能手的亡命之徒,而这些人自然不惧利用非法手段胁迫、引诱她人入行。
当然,即使性交易合法化有种种好处,许多人在观念上还是难以接受,更别说它作为一项罪名能让某些人获利的情况下,能在实际上有什么改变了。就像经典影片《美国往事》所表现的一样,禁酒令为地下贩酒商提供了发财的机会,而警察能从中分一杯羹,他们可不愿意禁酒令被取消。
一位朋友曾和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兄弟探讨。朋友问:男人给女人钱违法吗?答:没有。问:男人和女人做爱违法吗?答:没有。朋友接着问:那么,为什么男人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就违法呢?那位兄弟回答不了,说:其实我们也觉得这不合理,但是这是领导定的。
这种说法并非狡辩。现实中,很多富翁、官员包二奶,就是“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但他们却不会被警察抓。其区别不过是,他们给钱不是按次给的。官员包二奶即使被发现,也是“生活作风问题”,或者是贪污腐化问题,而不是他们“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违法。既然如此,为何要对小老百姓的“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严加打击呢?
理由很简单:性交易合法化,就是断人财路。可是,这不正进一步说明,这确实是应该合法化了吗?难道要继续让一些人用这个理由去敲诈百姓、诬陷良民吗?
2009年07月27日 17:16 铅笔经济研究社 周克成
昆明“小学生处女卖淫案”让人惊愕,但“处女卖淫”在中国其实已经不是新鲜事。自2001年以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就有陕西泾阳麻旦旦案、河北行唐吴小玲案、江苏盐城金磊案、河南新安晓梅案、山东东营张旦案、南京小燕案等等。
这么荒唐透顶的事情,竟然屡见不鲜,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地发生,这至少折射出三个重要的社会现象:
一,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依然非常遥远,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依然过大。如果司法公正,程序合理,那被无辜抓走的女孩子,根本不需要用“处女身”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女。因为真正公正而又合情合理的司法程序,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公安机关拿不出证据,那人家就没卖淫,为什么还要人家以处女身证明?也有可能公安机关拿出来虚假证据,所以那些无辜女孩最后不得不以鉴定“处女”的方式证明自身清白,但这(公安机关搞虚假证据)不更加说明中国司法环境的黑暗和不公吗?
二,当公安机关说他们要“打击”“卖淫嫖娼”的时候,未必真的是在打击卖淫嫖娼。因为如果真的是打击卖淫嫖娼,无论如何不至于打击到“处女”的身上,更用不着使用恐吓、刑讯逼供这样的手段去对待那些无辜少女。
三,公安机关一定能靠打击“卖淫嫖娼”获取不少利益。如果不是有利可图,他们断然不会那么热衷于污蔑她人卖淫,毕竟公安人员也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他们并不比普通人更坏,他们并不是天生就喜欢污蔑她人卖淫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这就是“处女卖淫案”在中国层出不穷的首要原因。当“卖淫嫖娼”被当作违法行为,当“打击卖淫嫖娼”能给公安机关带来经济利益的时候,他们不断污蔑无辜少女,不断搞刑讯逼供,也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当今世界,日本、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威尔士、丹麦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也是合法的,显然,这些允许性交易的国家的做法比对性交易一禁了之更合理。
事实上,性交易合法化不但不会有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还能极大地改善性工作者的状况,能减少诸如强奸、强迫、引诱卖淫等各种潜在的社会犯罪问题。
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就在其与罗杰·米勒合作的专著《公共问题经济学》中指出,在性交易合法化的美国内华达州,合法妓女的性病传播几乎不存在,而在其他主要城市,妓女性病发作率则高达100%。
性交易合法化能减少强奸案件发生。当人们(不管他是地痞流氓还是彬彬有礼的绅士)能更容易地得到性服务的时候,他们以非法手段冒犯她人的意图必然减少。正如当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的时候,去当土匪流寇的人就必定减少一样。
性交易合法化,能避免不愿从事此行业的女性被胁迫、引诱入行。在性交易非法化的情况下,既让那些本来自愿从事此行业的女子望而却步,也同时阻止合法商人进入。但市场空间却依然庞大,这就反而引入了以混黑帮为能手的亡命之徒,而这些人自然不惧利用非法手段胁迫、引诱她人入行。
当然,即使性交易合法化有种种好处,许多人在观念上还是难以接受,更别说它作为一项罪名能让某些人获利的情况下,能在实际上有什么改变了。就像经典影片《美国往事》所表现的一样,禁酒令为地下贩酒商提供了发财的机会,而警察能从中分一杯羹,他们可不愿意禁酒令被取消。
一位朋友曾和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兄弟探讨。朋友问:男人给女人钱违法吗?答:没有。问:男人和女人做爱违法吗?答:没有。朋友接着问:那么,为什么男人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就违法呢?那位兄弟回答不了,说:其实我们也觉得这不合理,但是这是领导定的。
这种说法并非狡辩。现实中,很多富翁、官员包二奶,就是“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但他们却不会被警察抓。其区别不过是,他们给钱不是按次给的。官员包二奶即使被发现,也是“生活作风问题”,或者是贪污腐化问题,而不是他们“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违法。既然如此,为何要对小老百姓的“和女人做爱并给女人钱”严加打击呢?
理由很简单:性交易合法化,就是断人财路。可是,这不正进一步说明,这确实是应该合法化了吗?难道要继续让一些人用这个理由去敲诈百姓、诬陷良民吗?
淫荡天使不淫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