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彭水诗案元凶,彰显法治社会正义
人谷
重庆“彭水诗案”在全国舆论包括网络评论的关注之下,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而告终。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秦中飞涉嫌诽谤案撤销了,而且还拿到了国家赔偿金,说明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法治建设有了进步。但是,如果由此就欢呼胜利,势必为时过早。从现在的情况看,“彭水诗案”远未结局。在这桩现代版的“文字狱”冤案中,虽然蒙冤的秦中飞已经无罪释放了,可是并不表明他的冤屈就洗清了。因为迫害他的人是谁?我们不清楚,或者清楚但却不能追究其责任。而这些人依然把持一方权柄,甚至主宰着秦中飞将来的命运。秦中飞从有形的监狱中得到了解放,能够从无形的监狱得到解放吗?而与秦中飞一样命运的人们,可以不再受到迫害了吗?我想,谁也不能作出肯定。
“彭水诗案”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发生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时期,就应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彻底进行清算。我们不仅要使受害者得到安抚,而且要使加害者得到惩处。因为,在过去民主法治遭受破坏的时期,有许多人受到残酷的迫害,甚至于像张志新那样被长期关押,割破喉管予以枪杀,尸骨都没有留下。后来政治风云变幻,张志新平反昭雪,还被追认烈士,可是至今没有对迫害张志新烈士的人追究刑责,甚至于我们现在不能准确地知道有那些人具体参与了对张志新烈士的迫害。同样,我们至今也没有去追究在历次错误运动中整人害人的人,有的依靠整人害人起家的人,日子过得还很舒坦。正因为如此,迫害才大行其道。当然,过去特殊历史时期发生的那些事,起于法治的破坏,终于法治的不健全,用政治手段解决了法律上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历史事实。对于历史,也只能宜粗不宜细。过去不依法办事,少数人的恶行就被掩藏在制度缺陷之中不再暴露。可是,如今的“彭水诗案”与张志新烈士冤案发生的条件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健全,就必须运用法律的而不是政治手段进行清算,让少数人的恶行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不能再让他们的恶行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蒙羞。
在“彭水诗案”中,个别的官员在局部的地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粗暴的干涉,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迫害。如果没有舆论的干预,恐怕秦中飞已经被定罪量刑了。因此,这不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造成的一般错案,而是有关官员有预谋有组织的迫害行为。所以,只有对迫害者追究责任包括刑责,才能彰显法治社会的正义。我们应当以法律的名义宣告: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只有如此,“彭水诗案”才不会重演,人民的言论自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表明我们的社会朝着民主法治的目标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让我们期待,“彭水诗案”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2006-10-28
人谷
重庆“彭水诗案”在全国舆论包括网络评论的关注之下,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而告终。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秦中飞涉嫌诽谤案撤销了,而且还拿到了国家赔偿金,说明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法治建设有了进步。但是,如果由此就欢呼胜利,势必为时过早。从现在的情况看,“彭水诗案”远未结局。在这桩现代版的“文字狱”冤案中,虽然蒙冤的秦中飞已经无罪释放了,可是并不表明他的冤屈就洗清了。因为迫害他的人是谁?我们不清楚,或者清楚但却不能追究其责任。而这些人依然把持一方权柄,甚至主宰着秦中飞将来的命运。秦中飞从有形的监狱中得到了解放,能够从无形的监狱得到解放吗?而与秦中飞一样命运的人们,可以不再受到迫害了吗?我想,谁也不能作出肯定。
“彭水诗案”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发生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时期,就应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彻底进行清算。我们不仅要使受害者得到安抚,而且要使加害者得到惩处。因为,在过去民主法治遭受破坏的时期,有许多人受到残酷的迫害,甚至于像张志新那样被长期关押,割破喉管予以枪杀,尸骨都没有留下。后来政治风云变幻,张志新平反昭雪,还被追认烈士,可是至今没有对迫害张志新烈士的人追究刑责,甚至于我们现在不能准确地知道有那些人具体参与了对张志新烈士的迫害。同样,我们至今也没有去追究在历次错误运动中整人害人的人,有的依靠整人害人起家的人,日子过得还很舒坦。正因为如此,迫害才大行其道。当然,过去特殊历史时期发生的那些事,起于法治的破坏,终于法治的不健全,用政治手段解决了法律上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历史事实。对于历史,也只能宜粗不宜细。过去不依法办事,少数人的恶行就被掩藏在制度缺陷之中不再暴露。可是,如今的“彭水诗案”与张志新烈士冤案发生的条件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健全,就必须运用法律的而不是政治手段进行清算,让少数人的恶行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不能再让他们的恶行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蒙羞。
在“彭水诗案”中,个别的官员在局部的地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粗暴的干涉,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迫害。如果没有舆论的干预,恐怕秦中飞已经被定罪量刑了。因此,这不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造成的一般错案,而是有关官员有预谋有组织的迫害行为。所以,只有对迫害者追究责任包括刑责,才能彰显法治社会的正义。我们应当以法律的名义宣告: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只有如此,“彭水诗案”才不会重演,人民的言论自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表明我们的社会朝着民主法治的目标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让我们期待,“彭水诗案”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2006-10-28
写得好,顶 [s:76]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