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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娱记 2007-04-02 06:05:15
重庆“钉子户”事件内幕调查
南方周末   2007-03-29 14:24:50
  □本报记者 张悦
  
  ■“最牛钉子户”凭啥这么“牛”?
  ■开发商到底有没有背景?
  ■户主是不是“狮子张大口”?
    
  3月27日傍晚时分,重庆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主人杨武来到顶楼的平台,这是他在“孤岛”上的第7天。
  在大约两小时前,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户主出现在窗口,用他那标志性的动作———握紧拳头———大喊:“我要和市长对话!”随后,又拿起手机给知道联系方式的几个记者激动地打电话:我是重庆杨武,我要见(市委书记)汪洋!
  此时,重回平静的杨武向下望了一下四周的深坑,其凛然的神态,宛如城堡主在逡巡城堡周围的护城河。
  于是,对面轻轨站的人们得以知道他仍然存在。这7天时间里,络绎不绝的人群在那里守望着他,只是已不被允许拍照和摄像。同样的禁令也适用于在四周居民楼的顶层。就像在古罗马竞技场中享受狂欢的观众那样,人群俯视着这个困兽犹斗的角斗士,不时夹杂几声“雄起”。
  但杨武似乎已经累了。他不再像独上危楼之初时对保安扬起拳头示威,也懒得举起煤气罐显示决心,亦不再挥舞那面插在楼顶的国旗。重庆阴湿的天气让他罩上了一件黑色毛衣,裹住了一身发达的肌肉。
  他甚至没有像前几天那样对“雄起”声抱拳示意,便翻身蜇回了他的小楼。
  在杨武抬眼即能望到的方向,一块标示“彼岸就是幸福”的楼盘巨幅广告似乎一语双关地注明:“3月末,全城等待中……”
  事实上,在整个3月末,来自全国和世界的上百家媒体和媒体背后的目光都在等待,看身处“孤岛”的杨武以及这个已陷入僵局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最终落脚到彼岸。
  
  一个人的擂台
  此前,自从3月21日突然从幕后“浮出水面”并戏剧性地孤身攀上“孤岛”以来,杨武一直安静地保卫着他的房子。用妻子兼“发言人”吴苹的话来讲,他是一个“坐得住的人”。上“孤岛”以后,他从未主动和家人联络。
  但24日,杨武一反常态地给家人打了个电话,一直担惊受怕的众家人以为出了什么事,杨武却只字未提自己的状况,甚至也不关心拆迁事态的变化,只问搏击争霸赛上中国人赢了穆斯里穆没有。得知穆已被人打败,电话那头叫起来:“太好了!”
  “杨武迎战穆斯里穆,不但是为重庆人争光,也是为中国人争光!”吴苹和她的哥哥吴健在媒体面前,都不遗余力地把20年前的“渝州拳王”杨武描摹为霍元甲似的民族英雄。
  俄罗斯人穆斯里穆是重庆搏击争霸赛的卫冕冠军,尽管他明确表示23岁的自己不会和一个51岁的人交手,但杨武仍一意孤行地在3月初专程从北京回重庆但求一决,并于3月14日立下战书。
  杨武说,他太想跟穆斯里穆交手了。据吴苹说,组委会也一直从中斡旋安排两人的对决。“这两天,组委会天天打电话要安排两人对决,但我先生不能离开这里,只能提出条件,一是中国奥委会派专人专车过来,二是跟组委会说要求穆斯里穆来这里搭擂台比赛。”言辞中,杨武反倒成了独孤求败等待挑战者的武林至尊。
  对杨武来说,高出大坑17米的这个“孤岛”,不啻于电影《霍元甲》中高高在上的武术擂台,只不过,这是他一个人的擂台。他不允许别人侵犯。
  3月21日下午,他对坡下欲上前阻拦他进屋的工地保安伸出拳头:“你敢上来,我就把你们打下去!”
  这是一次让人始料未及的“出拳”。
  该项目的开发商、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正升”)常务副总经理廖建明称,当时保安之所以会阻拦杨武,完全是“因为之前漫长的协商谈判中杨武从未出现过,保安根本就不知道他是业主”。
  如果将谈判视作一场拳王争霸赛,那么这个前“渝州拳王”在前11个回合都隐忍不发,最后一回合时,他出拳了,且一出就是重拳。
  根据3天前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杨武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法院将予强拆。
  21日下午,杨武挣脱保安的阻拦,用两根铁管在陡坡上铲出几块踏足处,从楼房背面的一个墙洞里钻进屋内。这个洞是盗洞,吴苹称她因此损失了十几万元的财物。由于断了交通,主人只能从盗洞进入两年半未归的自家屋内。里面一片狼藉,几乎没有东西。
  他旋即出现在楼顶平台最高处的木架上挥动国旗,引起围观者惊哗。与此同时,吴苹和哥哥吴健运来一桶矿泉水、两袋食品、一床被褥以及两个日后被杨武频频举起示威的液化煤气罐,将一条绿色粗尼龙绳抛给杨武,陆续将东西拉上去。
  尽管吴健声称这些东西都是临时买的,杨武也是一气之下冲上去的,但吴苹坦然承认,“我们是有备而来的。我们绝对不搬,我们要与房子共存亡!”
  当杨武挥舞国旗的照片以超出对面轻轨好多倍的速度,出现在全国各大网站和媒体上时,吴苹知道,她的计划成功了。
  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这场保护战之后会如何演变,已远非她所能掌控。
  
  “最牛钉子户”凭啥这么“牛”
  21号以来的每一个下午,吴苹总是雷打不动地出现在工地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人们早已熟悉了她用法律武装之后的扮相:“第一,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第二,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没有什么背景,如果有,法律就是我的背景!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她说。但她拒绝谈论她认为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话题,也禁止任何记者到她家采访。“这绝对不行!”
  同地段的一位罗姓拆迁户告诉本报记者,吴苹因为拆迁的事,这些年研究了不少法律书。而且,据说她经商时打过官司,还打赢了。
  但吴苹说她并不想打官司。“我做生意经历得多了,一个官司打三五年,赢了官司输了钱。”
  至于她讳莫如深的家庭背景,在与本报记者稔熟之后,她偶尔会卸下“外交辞令”:“告诉你,我父亲是检察官,父母都是解放后第一批干校毕业的。”
  上述在杨武家斜对面开店的罗姓街坊亦对本报记者称,杨武主要是靠其老丈人,“不是在法院,就是检察院”。当然,这话罗也是听吴苹说的。
  吴苹认为,自己“素质高”与家庭出身有关,她自己从小住校,很早独立。高中毕业后还自学了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知识。“我从小爱好文艺,到现在也是,闲下来就爱看书,还会弹钢琴。”
  能够表明吴苹“背景”的佐证是:这几天,当吴苹进入重庆市高院递交申诉书时,楼内保安很诧异地问她是从哪里进来的。此外,她还见到了高院一位副院长。吴苹承认,是通过“关系”。
  吴苹在媒体面前表现得尽量神秘。然而,本报获得的吴苹档案表明,其父为重庆市种畜厂工人,其母则在李家沱饮食服务公司工作,政治面貌均为“群众”。其父解放前在国民党机关曾官至“中尉”,所以一直到“文革”结束,吴家“政治成分”都比较差,不太可能有干校经历。
  吴苹本人则从1977年在九龙坡区李家沱百货商店参加工作,主要是“卖布”。嫁给杨武后,办了病休手续,和杨武一起,从卖早点开始做个体生意。
  而杨武的家庭亦颇为简单。据原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居委会主任侯礼蓉透露,杨父一直做小生意,常年卖鸡蛋,大家都叫他“杨鸡蛋”,其母则在一家饮食公司工作。杨武一直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前年和去年,其父母相继去世,临终时,均叮嘱他要保住“祖宅”。
  杨武66岁的二哥杨金才是政府公务员,但已从任职的市新闻出版局退休。他告诉本报记者:“我不关心这所房子,从未利用政府关系为房子一事做过工作,我只关心我弟弟的安危。”几乎每天,杨金才都会出现在工地现场,关注着事态发展。
  
  开发商是谁
  相较而言,杨武面对的开发商似乎更具政府背景。
  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任忠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可以明确告诉你,这个项目的开发商既不是房管局的下属公司,也不是政府的下属公司。”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该项目法人与工程质量责任人为“重庆正升”。工商资料显示,重庆正升的控股股东为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盛博),该公司是重庆出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成立之初,其法定代表人为罗小卫,曾任重庆市南岸区副区长、副书记,2003年3月后任重庆出版社社长,并任2005年4月成立的重庆出版集团公司董事长。
  2004年后,重庆盛博的法定代表人易为喻杨,他同时还兼任重庆正升的法定代表人。履历显示,喻杨曾担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并曾任重庆市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后于2001年9月进入重庆出版社,并于次年2月任该社副社长。
  杨金才亦向本报记者证实,由于同在出版系统,他认识重庆盛博的领导,但并没有因此事与之接触。在开发商和杨武的谈判中,对方亦曾提及认识杨的二哥,但杨武和吴苹并没有理会。
  开发商方面则表示,“作为国企,我们在拆迁中是非常克制和讲规矩的。”
  
  漫长的拉锯战
  一方是可谓“戒急用忍”的国企开发商,一方则犹如为保巴国城池而殒命不恤的巴蔓子,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不可避免。
  拉锯战的张力已达到饱和,27日,吴苹望着楼上分居将近一周的丈夫,“我每天都来陪伴着他,心里好难过”。
  僵局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杨家木质结构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吴苹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这栋小楼。
  然而,杨家的房子还未干透,鹤兴路就张贴出拆迁公告,宣布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南隆)为拆迁开发商。
  从当时的照片看,杨家新翻修的房子在众多棚户房中格外醒目。但对于鹤兴路上那些长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们来说,拆迁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任忠萍说,当时这就是一个危房改造项目,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
  然而,由于资金原因,拆迁却一直没有动静,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庆南隆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智润)签署联建协议,后来,重庆正升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动迁从此重新启动。
  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吴苹选择了房子,“我要还房”。一如11年前那样坚持。
  拆迁户罗先生说,当时的评估价格很低,几乎所有经营用房的拆迁户都不满意。当时这个地段<
[沙发:1楼] 娱记 2007-04-02 06:06:33
重庆“钉子户”事件给法律一个机会
南方周末   2007-03-29 14:24:41
  方舟评论
  □田望
  
  喧嚷已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迄今为止,应该说仍是良性的。孤岛小楼屹立不倒,既是弱势一方即吴苹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的通过,为公众关注“钉子户”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上百家媒体、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轰轰烈烈的报道、评说、质疑和争论,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我们或将获益更多。
  “钉子户”事件总的原因,当然是物权法阙如,财产关系不规范。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这样的物权冲突吗?不能不承认,“钉子户”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现有物权法无力回答的。
  “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吴苹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在物权法出世之前,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公认的标尺,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但遗憾的是,在这点上,物权法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整个行政法体系,也对公权行为尤其是公权的征收征用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这种状况如果维持下去,一方面难以避免一部分人躲在公共利益这个盾牌的后面,继续侵犯另一部分人正当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很难建立起信用,很难得到公民的尊重,当真正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规范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时,就会很难行得通,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就很难保障。
  不仅物权法本身尚待改进,与物权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尚待改进之处尤多。早就引起激烈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为一例。正如部分专家指出的,这部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这既不符合宪法原则,也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的旨趣相抵牾。像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有效清理,整个法制体系如果不能因应物权法而配套改革,物权法将很难落到实处,保护合法私产、平衡利益关系也就很难实现。
  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在“钉子户”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竟与开发商同气相求,成了当事方。整个冲突中,第三方实际上一直缺位。即便是司法机关,也因听命于地方而丧失了中立性质,在吴苹夫妇眼中威信扫地。
  在现存框架内,解决“钉子户”事件的制度资源很不够,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正是这个基本事实,使双方僵持至今。媒体的狂欢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狂欢的层面上,不应该纠缠于双方的恩怨是非,而需要深入思考整个事件的宏大语境。吴苹夫妇的抵抗,既是对物权法的考问,对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考问;同时也是一种呼唤,对完善物权法、改革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呼唤。这种考问,这种呼唤,如果能更展开更深入,最终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动力,那将是善莫大焉。
  当然,在期待制度变革的同时,事件本身的妥善处置更是刻不容缓。如何使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双方都有体面的退路,双方都是胜利者,这既是对重庆的一个考验,也是重庆的一个机会。类似的物权冲突是困惑全社会的普遍现象,妥善解决这样的个案,无疑可以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普遍经验,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否则,愈是僵持下去,愈是强制和对抗下去,解决问题的成本就愈大,很可能是双方都难以承受的。
  (责任编辑陈敏)
[板凳:2楼] 娱记 2007-04-02 06:07:25
僵局持续,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收场
南方周末   2007-03-29 14:25:52
  僵局持续,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收场
  ———众专家激辩重庆“钉子户”事件
  
  □本报记者 苏永通 实习生 赵静
  
  应不应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传物权法将使得人们“安居乐业”,房产这一多数中国人一辈子积攒的最大财富得以传给后代。
  但房与地产权分离的政策可能给“恒产”增加变数。
  物权法五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就曾提出:“你可以买房子,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属于你。”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物权法里也如此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所有者而言,他们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不过,“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浮现,还是让它的支持者们把目光和希望集中在这部新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上,在实践中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它能不能经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验?
  梁慧星:如果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或者是你自己得利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它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因为这就涉及权利滥用了。
  尹田: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得到尊重。公民可以申诉,法庭可以特别安排暂停拆迁。法院在执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应听取当事人的声音,消除对立情绪。
  孙宪忠:许多专家说要拆,我觉得恐怕太草率了,不能这么简单化。如果老百姓真要在此寻死觅活,能强制去拆迁吗?而且这个案子是物权法颁布之后遇到的第一个征地案件,法官也不敢因为轻率决定强拆而导致严重社会问题,这不会是一个光彩的历史记录。
  李晓斌:物权法在个案中,会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没有物权法,重庆钉子户的关注度可能不会这么大,没准法院就真正强制执行了。但在大范围的案件中,不会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执法者以后会更强调私权利的保护,贯彻尊重私权利;在实践中进行思考,促使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制定。
  周孝正:物权法还没有生效,但意思已经到了,要依法妥善协调,不要你死我活,两败俱伤。
  现在法院推迟强行拆迁是一件好事。开发商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让这个小楼存在。
  我赞成一个说法,就是这个房子留着,建设一个公园,这是一个里程碑,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提高我国的国格。
  温来成:法院执行一直很受关注,如果不能执行那么老百姓就不会相信法院。就这件事情来说,法院已经劝说过,无效的话,根据正常的程序,强行拆迁也是一种手段。但各方应该相互协商,找到好的办法。如果补偿合情合理,绝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强制拆迁是最后的手段。
  
  “钉子户”是否有不搬的权利?
  我国目前的拆迁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
  “征收征用带有行政强制色彩,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命令和服从。”尹田说。《条例》曾一度规定,“对于拆迁决定,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从,不得拖延。”这规定是以后强制拆迁规定的源头。
  房管所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均支持强拆。钉子户能否牛到就不搬走?
  李延荣:拆迁房子不是目的,目的是征用土地。拆迁其实是公益和私利的协调,国家总有一些公益性用地需求,土地的占有是排他的,被一个具体的使用权人占有,完全通过市场不可能协商下来,为协调这种矛盾,就必须实行征用制度。国外也有征用土地的制度
  对于政府而言,它拥有处置的权力,肯定是强制性的,无需征求意见。
  杨建顺:如果基于程序规范考虑,钉子户是对秩序的挑战。政府是收回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民众有协作的义务。
  李晓斌:强拆从成文法来说合法,从法理上值得探讨,不能说完全违背法律精神。发达国家你不搬,铁路就要拐弯。中国正处在大规模建设阶段,我倾向于支持这样的制度———都必须签协议再拆迁,但现在可能不太现实,也许要再过十年二十年。
  
  “掺水”的公共利益
  在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征用的条件,这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有规定。
  尹田说,从立法技术上,拆迁补偿是行政权力运用的问题,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他国家的民法也只能原则性规定。但因为矛盾突出,立法机关重点研究。梁慧星曾尝试从“包括”和“不包括”两个相反角度,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但物权法最终没有界定公益拆迁概念。
  政府拆迁一方面是为了旧城改造,另一方面又是开发商场,到底符合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杨建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是相对应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危改,实现公共利益;被拆迁户实现改善生活条件;开发商实现商业价值。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条件下,拆迁征地才有可能实现。
  孙宪忠:最近有两个案例学者在引用:美国著名的辉瑞公司要在一个偏远小镇上建制药厂,遭到当地居民反对,但是法院认为药厂可以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我觉得这对严格的公共利益就有了松动。还有一个是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也是认为大厦是美国的标志性建筑,也被理解为公共利益。
  从这两个案子看,都不是为了纯粹的商业价值的增加,增加的价值不仅仅是为了政府利益。
  从重庆这个案例看,这个地方已经是成熟的商业区,无非是把小商业者赶走,叫大商业者来做,当地政府还要收钱(土地出让金)。纽约这个例子,政府根本是不收钱的。这有什么可比性呢?
  李晓斌:现在“公共利益”宽一点可以。通俗说,是允许公共利益掺点水,大概有个平衡,不能掺得太多。在大区域,不能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以城市改造为辅;也不能单纯开发房地产项目。
  公共利益是个时代概念,不是中外概念,对它的限制也会逐步从严。逐步保护私权是一个趋势,物权法毕竟才出台,也是时代的产物,而且物权法也承受不了公共利益之重。
  
  关键是补偿多少
  拆不拆从成文法上没有商量余地,补偿是维权的核心,也是出现钉子户的主要原因。
  李晓斌:从开发商的利润和政府的利益中挤出一部分作为补偿,我觉得这个目前能做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现在没有办法。
  拆迁法的补偿标准表面是按市场价格评估,其实是按房屋的补偿标准,没有说土地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大家认可的城市房子的价格,一定跟它坐落的位置有关。
  所以拆迁部门往往考虑区位因素,以为就考虑了地的价格。但真正的市场价格,是在同样的地段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实际的补偿款,经常只能到偏远地方买到同样的房子。
  比如北京,拆迁范围东到东六环,西到石景山,南到南苑,北到回龙观,政府把你安置在哪都可以,但有的地方都不叫北京了。
  以前老百姓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没交钱,但不能只承认他的占用,不承认他的地权和上面的价值。
  孙宪忠:这几年房地产涨价那么厉害,政府要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拿地就说不过去了。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牺牲老百姓利益。
  李延荣: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得到补偿的,仍然不满足拒绝搬走,就叫钉子户。我看那个钉子户,其实给他的钱已经不低了,在北京都能买一套复式房子了。
  
  直面冲突
  杨建顺说,补偿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协商,百姓容易被各个击破,反过来,他们对不同价的补偿会产生不满。
  而本来,拆迁征地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事情。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国有企业建房,人们把拆迁当成一种福利。
  2006年,孙宪忠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言,建议国土部门在城市居民的房屋使用权等方面,“能进一步贯彻中央民权保护精神”,按照科学法理建立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给老百姓一定的决策权。
  李延荣说,目前城市拆迁矛盾多发的原因是,各地上的项目太多,拆迁面太广,速度太快,而政府行使征地权,没有明确的界限。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很多时候不是。如果征地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如何阻止政府非法行为?李延荣说,政府可以强拆,“问题是拆迁法中没有相对抗衡的办法。”
  孙宪忠:政府从被拆迁户手中征收土地,和政府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让开发商直接和拆迁户发生关系,这个也是当地政府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李晓斌:政府没有财力的储备。按理说,应提倡政府在没项目情况下的拆迁和征地行为,先解决与百姓间的房地产权问题,这是化解矛盾的很好方法。
  而现在有的政府,一是没有很好的长远规划,加上财力有限,不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商业项目,只要下家拿钱来了就批。
  这样的话,政府就充当了拆迁的工具,这种行为还是不是国家行为就不好说,是行使所有权还是以公权力强制你拆呢?
  这两个环节应该尽量分离,以体现公平,避免出现舞弊,官商勾结。
  李晓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做到程序上的合法性很容易,裁决,或者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老百姓不想启动拆迁程序,就很难,没有相应的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最后会感觉裁决判决,都是向着开发商和政府既定的开发意图去的。
  可以通过听证程序,还可以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反映,以及人大的监督。
  在拆迁工作展开之后,我倾向于个体包括钉子户没有权利拒绝。中国还没有保护个人利益到这样的程度。但是如果这一片的被拆迁户不认可你所说的公共利益,我觉得他们可以提出这样的主张。
  毛寿龙:老百姓认为“法院没有尊严了”,这种想法还是有可能的。但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民主化进程。首先立法要好,不能让利益集团伤害到群众的利益,在拆迁这方面,立法要完善。第二,是司法本身,要有更多的解决冲突的方法,要完善司法程序。要注意民意,考虑陪审团的意见。第三,法院的力量要有良好的民意基础,才能有更好的公信力。
  
  采访专家
  梁慧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孙宪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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